2007年的HMOs監管條例

去年,我們曾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激烈辯論監管HMOs的必要性。其實,九十年代初,當HMOs登陸香港時,我們已經與衞生署商討診所公司化的議題,更催促當時的衞生署長加快對診所條例作出修改或就診所公司化訂立法例,同時要清晰地在條文中註明以下兩點:

  1. 無論是謀利或非謀利的私人診所,醫生均可合法地以公司形式經營。
  2. 這些醫務所的公司股權,百分之九十或以上應該由醫生持有。

可是,最近傳聞衞生福利及食物局當局指立例監管HMOs的先決條件是先要加強私家診所的監管。2007年1月14日,蘋果日報報導政府計劃將普通科門診部外判予某些家庭醫生或醫療團體。會董會瞬即要求當局澄清,至今只得不置可否的答覆。據報導,參與計劃的醫生每次診治病人可獲政府支付四十五元。不過,參與醫生將要承擔「包底」的風險,即是說年初收了一筆預支的酬金後,診金將會每次遞減直至到零。這計劃比80年代的學生保健計劃更糟;相對於市場上HMOs的承包制,如P-HMO或H-HMO更糟!看來政府正仿傚HMOs節省成本,搵私家醫生便宜的招數。這是絕對荒謬的,為什麼政府不乾脆收購了我們所有人的服務,建立一個像英國的國家保健制度?

更糟的是,2006年12月21日與衞生署專責小組開會時,所提交予我們有關監管HMOs的初稿。從他們所建議的形式,我預計他們正鋪路建立一個「政府HMOs」制度,正如報上的報導一樣。建議簡列如下:

HMOs的定義-病人與醫生的中介人,包括保險代理,醫療團體,MSA等,是相對於單純的醫生和病人關係。

行為守則(適用於HMOs)

A. 管理層與員工

B. 資訊提供

C. 醫療服務質素

D. 投訴機制

行為守則(適用於醫生診所)

E. 建築物、設施與器材

F. 風險管理

G. 紀錄與資料管理

我們的即時反應如下:

  1. 我們認同公司或承保人或HMOs應該負擔「承包」的風險,而這風險不應該轉嫁到醫生身上。我們贊同HMOs訂定醫務總監和發牌機制,但我們堅持至少五成的股權應由醫生持有,就如牙醫註冊條例列明一樣;
  2. 我們提出刪除初稿上的E,F與G條文,因為它們會成為醫務委員會以外的第二個監管私家醫生的機制。如果有兩個監管醫生紀律的機構,則監管機制將不能統一,結果會引致災難性後果,特別是HMOs轄下的醫生。

現時,重要的問題是:「政府能否成功推行這個HMOs計劃呢?」事實上,政府可能已獲得某些持分者的支持,如病人組織、私營HMOs與立法會議員。如果沒有大力反對的聲音,到時,政府便成了香港最龐大的HMO了。

去年,我們已經向政府匯報不少HMOs的不當行為。我們指出,若政府不實施監控,香港人的健康將會危在旦夕。我們曾誠意催促政府立法去監管這些HMOs,讓它們能受醫務委員會與醫生註冊條例管轄。然而,政府不單視若無睹,而且弄錯了方向;政府可能已迷了路,並且不自覺地支持了HMOs,因而將引發更多非法和水準低劣的醫療服務。所以請大家格外留神,今年我們要更堅強地為正義而爭鬥。

謹祝 各位有一個快樂和豐足的豬年!

楊超發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