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否需要一個獨立自主的醫務委員會?
在2005年10月,一群醫生向醫務委員會聯合提交了一份呈請,基於現行的執業守則內有關宣傳的條文、違反香港的人權法及基本法,要求作出檢討。眾所周知,醫委會未能滿足呈請者的訴求,於是鄺國熙醫生於2006年4月10日向芮安牟法官提出司法覆核,並於2006年7月31日於高等法院第一庭進行聆訊,當時醫委會由律政署委派的資深大律師代表應訊。法官於2006年8月11日宣判鄺醫生就四項業務宣傳的規範所提出的司法覆核全部勝訴。
其後,蘋果日報於2006年9月20日報導律政署,在醫委會委員一致通過贊成上訴的情況下,不準備支持醫委會對栽決進行上訴。據報導,律政署,作為香港政府的代表,認為醫委會乃獨立機構,所以不應干預其運作,上訴與否應自行決定。
律政署可是睜大眼向公眾講大話?若然醫委會真是獨立自主機構,當初律政署為醫委會支付訟費,豈不是成了大笨蛋!從一開始,律政署就不該霑手,為何會有始無終呢?現在看起來更像律政署有選擇性地干預醫委會運作。
醫務委員會是根據醫務註冊條例成立,根本沒有獨立財政,所以手頭上沒有任何資金或儲備;因此,沒有政府財政上的支持,根本不可能進行上訴,醫委會可以說被政府縛手縛腳。醫委會28名委員中,有14位由政府委任,怎可稱得上是獨立機構呢?在業界的眼中,醫委會是在政府以維護公眾健康的假面具控制下「黑箱作業」的工具,又何來獨立自主呢?
其實,遠在97以前,政府已有文件討論醫委會獨立運作的議題,可是,我們的先賢恐怕此舉會對業界構成沉重的財務負擔,因而未能成事。亦有人認為訴訟費用高昂,不應由業界成員,特別是年青一輩的醫生,共同負擔。
可能這就是獨立自主需要付出的代價,亦是能夠取替那些在醫委會內被委任來管治業界的委員唯一的方法。我們確信醫委會的變革應朝著這個方向,我們可以香港其他專業組織或獨立團體借鏡,來成立醫委會,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夠真真正正專業自主。我們渴望聽取你的意見,請參閱附件會員通訊0752號作出回應。
楊超發醫生